《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1-03-29 04:14     浏览次数: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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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农牧厅印发《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农牧民合作社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牧户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自治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连续3年实施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和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推动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去年底,全区依法登记合作社8.1万家,示范社2600多家,在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引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区合作社从数量上实现了乡村全覆盖,已经到了提质转型的关键阶段。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水平,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提出什么工作目标?

《办法》以促进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从规范运行管理、培育发展壮大、分类改造提升、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政策保障5个方面提出20项政策措施,力争到2022年,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旗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4000家,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三、如何规范合作社运行管理?

提升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是维护农牧民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的客观要求。《办法》对此提出5项要求:一是健全完善章程。要求合作社依法制定章程,章程一经表决通过,任何成员不得违反。二是实行民主决策。要求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选举和表决等事项,要召开成员大会。三是明晰产权关系。要求合作社与领办主体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分开”。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捐赠财产要量化到每个成员。四是强化财务管理。要求合作社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推行财务公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五是优化分配机制。规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四、如何培育发展壮大合作社?

为增强合作社整体经济实力,更好地带动农牧户发展现代农牧业,《办法》提出5项要求:一是鼓励合作联合。鼓励产业相近、地域相邻、资源互补的合作社成立联合社。二是强化利益联结。引导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牧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积极创建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资源要素共享、优势互补。三是开展统一服务。引导合作社统一采购和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农机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品牌、销售价格,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四是助力乡村发展。引导合作社积极打造“蒙字号”品牌,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和精深加工,支持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牧业、农耕体验等新业态,鼓励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乡村文化建设。五是开展质量提升整旗县推进试点。重点从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培育发展合作社联合社、提升旗县指导扶持服务水平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

五、如何分类改造提升合作社?

为持续加大“空壳社”“休眠社”清理力度,提高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办法》提出“三个一批”要求:一是清理整顿一批。对于没有农牧民成员实际参与的“空壳社”、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休眠社”,依法注销登记。对成员以同一家庭为主的“家族社”,引导其注销合作社,注册成为家庭农牧场。二是规范改造一批。对于虽有生产经营活动但成员少、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以规范化改造为重点,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逐步达到旗县级以上示范社要求。三是提升壮大一批。对于运行规范、经营良好、带动力强的合作社,特别是旗县级以上示范社,鼓励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社,引导其扩大成员规模、提升运营质量、增强服务能力。

六、如何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是规范提升合作社的重要手段。《办法》重点提出3项工作措施:一是依法登记管理。要求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年度报告不按时报送或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二是抓好示范社评选认定。健全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联创机制,健全名录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定期开展示范社监测。对旗县级以上示范社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不合格的,书面通报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向社会公开并退出名录。

《办法》还就合作社人才培养、政策扶持、金融保险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支持政策。

(农牧厅农村牧区合作经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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